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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新规定了!

作者:李红 时间:2022/2/9 10:45:27 浏览:24550次

 

2021年1229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查询工作规定》),该规定于20211231日实施。

日常工作生活中,有些时候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于审查,对此各地做法并不一致。《查询工作规定》中对于无犯罪记录查询事项进行了详细指引,也对操作步骤和证明格式进行了统一,给日后该项证明的开具带来了极大便利。

首先明确一点,《查询工作规定》中所称的犯罪记录,仅指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的一种情况,除此之外,均属无犯罪记录。同时,如果查询对象系未成年人,则若有犯罪记录,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亦应出具无犯罪记录的结果。

一、哪些主体可以向谁查询犯罪记录

(一)个人或者受托人

 1、中国公民

 根据《查询工作规定》,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的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个人可以向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此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格式详见后文),如果是向居住地派出所查询,则需增加提交居住证。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前述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同时,如果个人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还应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2、外国人

 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可以向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本人查询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即可,委托他人查询及查询次数同上。

(二)单位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单位应向住所地派出所进行查询,查询对象是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或看当地是否因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而增加查询地点,查询时应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申请表应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三)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结果反馈

(一)受理

 对于查询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或对需补充材料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对于单位不符合查询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二)结果反馈

 对于查询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场办理,或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果情况复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该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对于个人查询,无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有犯罪记录的,应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对于单位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三)对查询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申请查询人如果不服查询结果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受理单位应将复查结果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书面答复,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则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应告知异议申请人。如果出具的有关文书经查证确有错误,则出具文书的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及时撤销并重新出具。

 如果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三、关于材料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板块中,《查询工作规定》后附了9个附件,包括《查询申请表》《复查申请表》以及结果反馈证明和《复查意见》等格式,如有需要可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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